收养条件
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温馨提示: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